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公务结算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正式在职、在编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院)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承办我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管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五条 凡列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
(一)学校财务部统一组织本校需要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所在部门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确认后,由财务部提交发卡银行办理。
(二)学校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申请资料经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其办理公务卡,并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银行等信息录入本校公务卡管理系统。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离职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财务部向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做好学校公务卡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四)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及学校财务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等,必须经学校财务部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持卡人调动、离职离开学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发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销户手续,之后持相关证明到财务部办理离校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并办理挂失手续。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卡号告知学校财务部门。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三)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查询。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需要调增或者满足银行规定可以调增的,持卡人须事先商学校财务部门同意。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支付,取得发票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持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业务。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同时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报销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核对消费信息,确认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二)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公务卡消费报账的授权支付凭证、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等银行结算相关凭证,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发卡银行执行支付还款指令后,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支付回单,学校财务人员以此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学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部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