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审批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等手续。
第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4、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资料(由使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
1、处置申请;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处置的决议或意见;
4、资产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5、组织三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6、房屋拆除以及非正常报废等应提交专题报告,其中报损、报失和非正常报废的还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8、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9、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10、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11、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评估。资产使用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3、审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4、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5、账务。资产处置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凭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时办理资产实物账和财务账的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十三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需要或闲置资产需对外捐赠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均属学校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所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其各级子企业。
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处置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