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经费使用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更好地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部门经费的使用规定

1、财务部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有关规定,将部门自主使用的经费,拨入该部门相应的经费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在经费指标限额内控制使用,如超出指标,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2、各单位在使用本部门经费时,应经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经费审批人签批后,方可来财务部门办理用款手续。

3、各部门可随时与财务部核对经费指标,经费余额可从学校财务部网站查询。

二、关于借款手续及暂付款管理的规定

4、借款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填明借款用途、事由,按经费管理渠道分别由单位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5、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本市及外地办理采购业务金额为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账方式付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下零星采购,可使用现金支付,否则,在报销时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6、转校外医院住院的病人的医药费借款,单笔借款不超过10000元,资金必须通过转帐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7、工程借款必须提供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达到招标规定金额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招投标手续和经批准的大额资金审批表,方可办理借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有工程监理或审计审签,会计人员对照上述材料逐项审核无误,办理转账付款。

8、购买计算机、空调、打印机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以及购买家具、大宗商品物资达到招标起点金额的,必须提供经批准的集中采购审批表(仪器设备申购单)和采购合同。

9、严格控制借款数额,凡借支公款的,一律从实际出发,由会计人员核实借支,不得多借,借款必须事先填明用途,并按借款时填写的用途报账,对于不符合原借款用途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10、借差旅费一律按出差地点、时间、人数进行核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

11、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结清欠款。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上借款人应在完成借款事由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仍未报销,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关于电话费支付的规定

12、各单位每月支付的电话费,不得采用托收的形式从财务账户直接划款,而应采取柜台报销付现或内部转账付款方式从单位部门经费中支付。

13、通信费用仅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各类预存话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关于各单位使用校汽车队汽车支付交通费的规定

14、各单位支付汽车队交通费,根据汽车队提供的运费结算单,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以后,从各单位的部门经费中支付。各单位公用事业经费不得列支职工旅游交通费。

15、学生实习使用学校汽车队的汽车,不再领取市内实习交通补助。

五、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6、关于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及市内交通车辆的规定:

乘动车和高铁的规定:校级领导,正高职称、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座动车、高铁一等座,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按动车、高铁二等座票报销。

事业经费安排的出差不准使用私家车,除科研经费外,不得从学校任何经费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保险费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费用(经学校批准购置汽车的除外)。

非公务出差乘坐车、船的规定:

a.因病赴外地就医及赴外地疗养的人员,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人事部门及校医院审批。按正常出差标准,只报销往返车(船)票,不得报销住宿费及补助费。

b.享受探亲待遇的人员:凡是连续乘车在48小时以上,并年满50岁的人员,探亲时可享受火车硬卧待遇,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只可乘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及同等于以上标准的其他交通工具,不得乘坐飞机和软卧(软座)。

17、关于出差期间住宿费标准的规定:

符合乘坐软卧的各类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在双人标准上限以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经批准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实报实销,但应从严掌握住宿标准,不应以会议为借口,提高住宿标准和档次。

赴外地探亲人员路途较远,而中途必须转车住宿的,可报销一天旅馆住宿费。

学生赴外地实习的,教师和学生的住宿费标准按教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18、关于出差期间的补助费及有关津贴支付的规定:

在省内外参加各种进修学习以及在外地接受学历教育、攻读学位的,不予补助。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在省内外因招生出差则按实际招生天数,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凡在夜间上班工作超过零点(含零点),必须附有考勤表,经领导审批后,每次发给夜餐补助费5元。

④保健津贴补助的规定:从事有害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应经校人事部门审核,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发放。

19、研究生出差,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六、关于财务报销手续及有关规定

20、购置的各种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要逐栏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单位主管、验收、保管、经办人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购置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填写“材(资)料验收单”,经单位主管、验收人(保管)及经办人签字后,到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21、外购办公用品、耗材及元器件,以及支付的修理费、印刷费用等,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附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清单,经单位主管、验收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22、支付加工或测试(试验)费10000元以上应签订加工或试验合同,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原件给予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测试(试验)费报销时还需提供测试(试验)报告或清单。

23、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项目组长负责审批;项目组长使用、报销项目经费,由项目组长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24、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办理经费报销时,以上资产不需办理学校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25、关于发票报销期限

①凡取得当年11日—930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   

②凡取得当年101日—1231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未能报销的,必须在次年331日前报销,

26、凡购买的各种报刊、资料,报销时一律要填写“材(资)料验收单”一式三联,单位主管、经办人、资料保管员要逐一签署,购买的各类图书,则应填写“固定资产图书验收单”,在学校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

27、关于工程款的报销:工程完工以后,5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50000元以上的工程,除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以外,还必须经过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和经审核的工程决算单,支付工程款。

28、医药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有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理。

29、根据教育部令第27号文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参加专业技术会议所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到档案部门归档,未经档案部门签字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差旅费。

七、其他

30、丢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及汽车票等有价票据的处理:

①飞机票、车船票的丢失,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同行人证明的情况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考虑给予报销。

②医药费的票据丢失后,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属于转帐住院费,必须提供票据的复印件,同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确实没有报销,方可考虑予以报销。如属于门诊及外购医药费单据,丢失以后,一律不予报销。

③以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取得的其他票据丢失,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情况,并提供原票据单位加盖印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31、上述规定,如果与国家现行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经费使用细则》(校财字〔1998121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