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票据相关法规以及《合肥工业大学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票据使用有关规定,我校现有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如下: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开具学校统招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成教学生、技师生等学费、住宿费高校专有收费,以及经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学校《收费许可证》上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考试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毕业设计费、专业证书班学费、学位申请、评审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上缴财政专户中所有非税收入。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的暂收款项、非营利性的代收代付款项,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并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暂收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的体检费、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以及代收竞赛报名费、评职称报名费、纵向课题的往来款项等。

其中,关于学校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使用票据规定如下:

1)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开具以学校或院系名义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款。

5、税务发票,用于对外提供劳务或学校公用设施对外出租、出借收入,如四技服务、创办刊物、复印费、资料费、档案查证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费、会议费等。

6、合工大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是特殊专项收据,由学校申请,经安徽省财政厅监制。由校医院向就诊病人开具,所收款项定期交财务部。

7、其他票据。为方便校内结算,学校财务部根据校内管理需要,统一印制合肥工业大学内部往来结算单、“游泳票”等,此类票据属于学校内部专用票据,仅限于学校内部单位(不包括独立法人单位)结算,如相互提供资料、实验资料、代收教职工水电费等。

二、票据领用流程  

1、使用单位领用人凭《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领用证”)到财务部财务管理办公室,填写票据领用单,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审核(收费项目获批情况、票据缴销情况)后,在领用证上登记签名,领用人签字确认。

2、若收费项目为单位新立项目,收费单位应在充分论证后,向校收费领导小组提交收费立项申请,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后,财务部发给《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领用证》或在单位已领《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领用证》上增加收费项目,票据审核人员审核后,给予办理。

3、领用单位应根据收费量、使用时间(频率)领用票据;一次用量财政票据在20本或1000份以上或税务发票在5本以上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预约票据需求量,以便财务部准备票据。

4、领用单位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缴销;票据领用原则上前本不缴、后本不发;所有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将当年领用的票据全部缴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缴回的,应及时向财务部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5、对于单位使用量小、使用频率低的收费项目(三个月用不完一本),原则上不能领用票据,而由相关人员将收费款项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直接开具票据。

三、票据开具要求

1、使用单位在起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漏号、重号等现象,要及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向有关发放部门报告。

2、填开票据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栏目等逐项如实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并由经办人签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票据,应保留各联并在票据中间填写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如有违反上述开具要求的,票据开具对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财务部门有权拒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票据使用人承担。

3、收费单位的票据用完后,或使用税务发票的校内单位,每月底(工作日)前必须将开具的发票和款项缴到学校财务部门入账。

四、票据缴销

1、收费单位整本票据开具完毕或收费行为结束,应及时将所收款项交财务部入账,将用完的票据每本起止时间、号码、收费金额等在封底填写清楚;对未使用完的票据应在开具的最后一页背面注明已结清字样,以示前项业务已清,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应“作废”处理。

2、对款项结清的票据,财务收款人员或入账经办人员应予签章,以示款项收讫。

3、票据管理人员核对开具项目和标准是否与领用证一致,填开是否规范,对使用规范的票据,应及时收回,开具缴销单,并在领用证上签章;对不规范开具的票据,票据管理人员有权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校收费领导小组予以处理。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0]13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若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