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审计对象:学校各职能部门、办学实体、直属单位和有关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其任职期满或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时,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三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财务工作、分管组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制订计划草案,由审计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基建工程、物资设备的采购招标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个人廉洁从政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时限
审计时限从所担任现职的时间(含副职主持工作)起,到任期期满或离职时止;若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的,从最近一次审计后算起。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由校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校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组织人员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实施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二)实施审前公示制度。审计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任期及职务,实施审计时间、审计范围与内容、联系方式(审计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需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述职报告以及包括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的书面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审计办公室。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四)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现任领导班子、审计组成员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布置审计工作内容、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五)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人调查、质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审计结束后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定稿后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办公室起草)。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组织部、相关领导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中各方责任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根据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和退休等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审计委托建议,报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交审计办公室负责实施;未经审计或未形成审计结论前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及新任领导班子应积极配合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不得以任何理由藏匿资料或提供假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撰写审计报告,对泄露机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徇私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二条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将审计结果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委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的使用、考察、奖惩结合起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