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办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合理配备、依法购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评估、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占有与管理、校内各单位使用管理的体制,建立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学校固定资产细分为十五类,即:01房屋及构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会计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凡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附件,需详细登入设备卡的附件栏中,并随主设备入账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上,但易于破损、消耗的,按易耗品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体制。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总账设立在会计服务中心,实物总账及分户明细账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卡片和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采购招标管理、验收、建账等);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及查询、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处置、报废的审批及处理(按管理权限);

督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按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及构筑物、 土地及植物、交通运输工具、家具、被服装具等的管理;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及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的购置与管理;负责全校的低值耐用品库和易耗品库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购置与管理;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盘活归口管理资产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室)和直属单位是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具体操作规程),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申购、申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队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负责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告工作;

负责固定资产具体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定期盘查;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验收、入账、保管、维护、清查、统计、报损、报废、报失及内部转移的相关账务手续;

负责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原件的保管、利用率的统计及使用纪录,提交事故报告,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组织本单位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损坏、丢失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及处置

第二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须根据学校的事业规模、专业设置、科学研究等统筹规划,须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杜绝积压浪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专项经费,提出申购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并购置,购置时必须严格按《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捐赠)的固定资产到校后,必须严格按《合同》、供货清单(捐赠协议)、《固定资产调拨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合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库、建卡、建账、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或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附件;

(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三)零配件、说明书、出产编号、合格证及其他资料;

(四)必要时进行试验。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做到专人保管,建立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检修的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道路、构筑物等维修工作由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凡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固定资产,由采购人(或建设部门)负责保修或索赔。

第二十七条 对于长期(两年以上)闲置、利用率低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在告诫无效后进行调剂和收回,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对经营单位占用资产应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转让、报损及报废等)必须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回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坏、丢失或情节严重的,由校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使用者退休或工作调动时,须交还所用固定资产,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第五章 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用性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行使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各部门的各类用房,监督管理房屋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教务部、校务部、总务部等部门负责不同用途的房屋及构筑物的归口管理:

校务部负责校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

教务部负责教学用房、学院用房(含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的归口管理;

总务部负责职工住房、青年教师公寓、学生宿舍、学校会务用房、其它生活服务用房及水、电、暖、汽等管网及构筑物的归口管理。同时负责:

1.全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及产权证的办理与注销;

2.全校房屋与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植物、草坪、道路、地下管线等资产的维修和维护管理;

3.提出所管理用房的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代表学校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类用房定额标准并按学校核定的标准负责落实。

校内各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维护房屋的责任。超指标占有房屋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校医院、附属中学等直属单位所使用的房屋,由单位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行管理、维护,但房屋的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其它形式出让学校公房,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有必要,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园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追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营性用房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管理。其中: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学校全资公司(中心),其使用的房屋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论证后报请学校批准调拨使用(需要新建的纳入校园建设规划并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公司须缴纳资产占用费、水电费等并负责房屋的管理和维护;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学校控股公司,其使用的房屋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论证后报请学校批准调拨有偿使用,依据房屋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司须缴纳资产占用费、水电费等并负责房屋的管理和维护。房屋的维修纳入学校计划,维修经费按股份比例分摊;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学校参股公司,其所使用的房屋资产,依据房屋资产的评估结果收缴房租;公司负责房屋的管理和维护,房屋的维修纳入学校计划,经费按比例分摊;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各经营性中心使用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如确有必要,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出租、出借的收益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立项或批准,由学校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园建设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校园建设办公室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未经立项报批和鉴定验收的工程项目,会计服务中心一律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立项,凡涉及占用学校土地资源的,其立项均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未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其使用不受保护,并承担随时自费拆除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学校,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严格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严禁在围墙上开门打洞。校园内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低值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或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调拨、捐赠)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调配、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维护保养等按本细则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仪器设备(包括大批同类低值物品)未经计划报批和验收入库程序的,免税进口与专控设备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会计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必要时发出通报批评或暂停使用设备经费。

第七章 文物陈列品和图书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文物及陈列品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由档案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图书资料”是指一切印刷型(如:图书、期刊等)和非印刷型(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数据库等)的实物文献。

第四十四条 凡利用校拨图书资源建设费、985优势学科平台经费、211工程经费、院系事业费、各级各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项目等经费购置的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须在经费使用单位(图书馆或各单位图书资料室)验收、建帐、保存和流通,并统一在图书馆审核登记,纳入图书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图书馆的图书资产购置计划由图书馆牵头负责编制,主管校长批准。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产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10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由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图书资产的采访、验收、分类编目、加工、典藏、建账、流通、维护等流程由图书馆各业务部室分工负责。未经计划报批和验收入库程序的,会计服务中心不予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图书资料室配备专管人员负责对所藏图书资料建立实物资产明细账。图书资料资产账的主要项目,包括每册图书的书名、书价、ISBN、发票号码、责任人、保管人、存放地点等。图书资料室须将所购图书报校图书馆审核登记,方可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图书馆每年年末汇总全校各单位当年所报图书的资产情况,与会计服务中心的总量帐(总册数和总金额)核对一致。

第四十七条 图书资产报损、报废及丢失核减,实行及时处理、年末集中剔除制度。大量剔除图书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图书资产核减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