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合肥工业大学的所有公房(不含教职工住房及产业经营性用房),涉及对外租赁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正常教学、科研、办公、服务需要的公房一律不准对外租赁。在学校开学期间,所有教室及其附属房屋一律不准对外租赁。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行使公房租赁行为的审核职能,监察处、审计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财务处行使收费管理与分配职能,保卫处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公房租赁校内审批程序为: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对人数较多的大型活动用房,由保卫处就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公房出租的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定,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确定。单次租赁租金超过30万元的,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对拟出租较大面积(400平米以上)和较长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公房,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经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承租人后,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范文本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严禁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或协议报监察处、财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公房出租收益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具体收入的分配与使用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提出出租申请的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承租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房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公房出租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保证公房设施完好、结构完整。涉及房屋装修和结构改动时,须经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协作单位的临时借用公房行为,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暂按当期合同执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后到期续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没收全部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