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型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范围
全校范围内未列入全过程审计、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的各类小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内容及程序
(一)工程立项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将立项结果(包括设计、预算等)报审计处,审计处对立项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及立项理由;
2、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实行事后报批制度(先施工、后补立项审批手续);
3、凡属学校公共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按《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公共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工程招标阶段
1、15万元以上的专项、修缮工程进行招标,具体实施依据《合肥工业大学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15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施工单位,或选择已有的中标施工单位;
3、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经学校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学校选定施工单位,或选择已有的中标施工单位;
4、参与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就工程招投标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参与非招标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预算、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1、招标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选中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将中标入围单位的商务标及时报审,审计处对中标入围单位商务标进行审核、分析,形成书面审计意见和建议;
2、非招标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选中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及预算报审计处进行预审;对工程量小、简单的部分项目可简化预算审计;
3、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处审定的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
4、对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或事先无法进行设计及预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及时通知审计处,配合审计处勘查施工现场,实行补预算、补签合同的制度。
(四)工程施工阶段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到现场了解工程有关情况,加强事中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2、对涉及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拆除的项目,应在拆除前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对拆除物的工程量及残值进行确认;
3、及时了解工程造价变化大的设计变更,对经济签证提出建议,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4、参与确定甲控或甲供的设备等大宗材料价格。
(五)竣工结算阶段
1、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决(结)算资料的编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初审;
2、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所有送审资料应为原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
3、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四条 对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
1、签证不实的处理办法
对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加倍扣除施工单位工程款;建议学校追究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扣减监理费。
2、结算误差率过高的处理办法
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核减率超过15%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五条 校内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由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第六条 审计处接受纪委、监察处及校各相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