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发展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发展基金包括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学校政策进行科研、办班和技术咨询创收提成等形成的用于支持学校(本单位)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为发挥发展基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发展基金实行滚动管理。发展基金的提取、使用与当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各单位发展基金的形成

财务处依据学校分配政策和财经领导小组审核的分配方案,定期对各单位已入账的收入办理结算。学校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提取的发展基金拨付给各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发展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1、可用于弥补单位事业经费不足;

    2、可用于单位教学、办公条件建设;

    3、可用于学科学位、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的开支,不能用于发放本单位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六条  发展基金使用审批权限

    动用本单位发展基金,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使用方案;基金使用方案决定后,具体使用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属于大额资金开支(1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和研究生院发展基金使用细则分别由科研处和研究生院另行制定后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