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合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结余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各单位、各部门利用校内政策创收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类管理、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合理调配”的原则,对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资金在两年内不得有结余,如果超过两年期限仍有结余资金,学校在年终时将结余资金先收回后再作处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资金形成的净结余(指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资金)当年年底一律由学校先收回后再作处理。对地方各级部门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学校安排的预算专项经费(包括常规专项和重大专项),年终仍有结余一律由学校收回另行处理;属于净结余资金(指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资金)一律在年底时由学校收回;对于常规运行经费如果超过两年期限仍有结余资金,在安排预算时调剂使用。

    第六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利用校内政策创收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本部门条件建设和学科学位、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开支以及部分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的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等劳务性支出。对事业发展基金较多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由各单位、各部门优先消化事业发展基金。对利用校内政策创收形成的其他结余资金,学校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适当调整各块之间的分配比例。

    第七条  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合工大政发〔200713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指标账查询系统,及时接受各单位、各部门查询各类经费执行情况。

    第九条  学校对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而造成较多结余的单位,责令单位领导向学校专题汇报、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