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预算方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财经领导小组提交的未列入当年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经费项目。
第七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项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方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提出动用学校机动经费的具体方案;具体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校财经领导小组提出审议事项。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的可能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的收入预算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
学校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没有核实的收入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确定经费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积极推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将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变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必须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对经费的需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方案。对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还须编制各项收支业务的详细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时间应与教育部布置的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相一致,即每年7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在9月底前除提供本部门预算方案外,还需提供下列预测数据。包括:
1.教务处报送在校本专科生数、招生计划等资料;
2.研究生院报送在校研究生数、招生计划等资料;
3.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外事经费使用计划;
5.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6.实验室与装备处报送设备采购计划;
7.后勤与资产处报送办公家具采购计划;
8.继续教育学院、高职学院报送在校成教生数、高职生数、招生计划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教育部布置的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上报和批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预算的编制程序是:财务处根据各学院、各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并结合学校收入测算情况,根据不同的经费来源渠道,采用“零基预算”或“基期预算” 的编制方法并逐步过渡到全部采用“零基预算” 的方法,提出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学校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正式预算,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学校预算数,按照照一定的标准和定额调整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编制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用以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机动经费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挂钩,强化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对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停下年度的项目预算;属于常规运行经费如果超过两年期限仍有结余资金,学校将结余资金收回;属于上年度的净结余资金,一律在年底时由学校收回;学校对因管理不善未完成当年任务而造成较多结余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单位领导向学校专题汇报、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预算未批准之前,各单位月用款计划按上年度用款总额的80%除以12个月安排支出;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经费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非经原预算批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额度。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组织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即日常用款由各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指标账查询系统,及时接受各单位、各部门查询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经费来源保证;收入减少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调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机动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金额、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说明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调减通知后,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结合部门预算资料,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须经校长审定后,上报国家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定期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管。财务处将定期公布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应及时查找和分析原因,如属管理问题,由学校责令整改,并提出下一步加强管理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提出意见;实行二级教代会管理形式的学院,学院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本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克服预算过程中“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学校将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安排下年预算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遇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