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及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现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收取的考试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各单位因管理需要,暂收的款项如:保证金、押金应严格控制,及时清理。

第三条 收费原则。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校在收费发生时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合理成本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校内单位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许可证管理制度。校内执行具体收费的单位必须办理《合肥工业大学收费许可与票据领用证》,《合肥工业大学收费许可与票据领用证》由学校统一印制,财务处核发,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收费与票据管理工作,并将经管人员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仍按《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各类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合工大政发[2004]136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机构为“合肥工业大学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为校收费管理办公室,收费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 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校内事业单位拟申请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作出决策;

2、按照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收入的分配政策;

3、当依据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酌情变更或终止收费行为。

4、对影响面广,收费总量大的收费项目和分配办法,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 校收费管理办公室职责:

1、根据国家和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办理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年审等工作;

2、受理校内拟收费单位的收费申请,并及时将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组织实施;

3、负责全校票证领购、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对校内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费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我校各类收费具体项目主要有: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服务性收费,包括上机上网服务、电子阅览室服务、娱乐健身服务、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短期培训,档案查证及翻译以及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

()代收费包括补办各类证卡工本费、新生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实习服装费、户口迁移费等。

第八条   校内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家和学校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校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校内各单位应向校收费管理办公室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拟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理由;

()立项所依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占用学校资产、资源(人力资源)情况,以及对学校现实状况的影响;

()成本测算与补偿、收入分配和资金使用方案;

()物价、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校收费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结果和申请单位的请求报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成本测算、收入分配及资金使用方案是否合理;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对拟实施的收费可操作性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收费领导小组予以受理、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停止或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补充。

第十条 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校收费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发给收费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使用许可证》,作为申请单位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申请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学校已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发给《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使用许可证》;

()收费单位申请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须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通知申请收费单位办理《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使用许可证》;

()如遇收费项目或标准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接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拟进行收费时,须将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及有关收费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审核备案,方可进行收费,学校按收费总额收取不低于8%的资源占用费。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提供票据。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应根据学校发给的《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使用许可证》,及时到财务处领取、使用相应的票证;按《合肥工业大学收费许可与票据领用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亮证收费,填制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收费单位要将收费分配使用的资金,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收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各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第十七条 代收费应即时收取,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应按各自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收费(或代收)单位应积极配合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审计部门应将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分配上缴情况纳入对收费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届满审计;监察处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未申领《合肥工业大学收费与票据使用许可证》收费的;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现金收费后不入帐或者不上缴财务的;

 ()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由收费部门掌握使用的专项收费不上交财务而列收列支的;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纪违规收费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