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仅指学校在日常运转过程中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所有从学校财务处支取的现金、支票、汇款等。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的规定设立银行账户,严禁重复开户和多头开户,严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二)学校所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严禁在外开立账户,所有资金往来业务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或结算中心统一办理。

(三)各单位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属于校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一级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在二级财务。严禁校内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印章及有关票据的管理

严格执行印鉴分管制度,财务公章和人名章由财务科长和出纳分别保管,使用时由各保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所有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均由专人统一购置,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银行对账单由出纳人员进行逐笔勾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经有关人员稽核后,在下个月内交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再交审计处处长复核签字,并经主管校长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六条 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以外的资金确需存为定期存款的,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安全与合法,经学校财务处长审批后,并指定两个专人具体操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存单的保管。凡涉及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或转存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八条 资金运作审批权限

学校财务处和校结算中心的资金运作由主管财务的校长和财务处长负责,由结算中心具体执行。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由结算中心制定,资金运作的业务范围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并向财务处通报。

资金运作要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随时掌握受资方的财务状况,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九条 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

(一)单笔业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照一般的财务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二)单笔业务金额10万元(修购、设备专项20万元)以上,属于大额资金,需要由财务处主管资金支取业务的副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按照一般的财务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三)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四)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支付大额资金,必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流动审批表》(见附件)。不填写审批表、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确认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附属中学以及校办产业,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