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和加强干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审计对象是: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团委和院、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学校或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校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情况下,由审计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人员,未经审计,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调离、辞职或任免手续。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为推动和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校长和主管领导负总责,学校的组织、人事、纪委、监察、财务、产业、后勤集团、审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听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执行和工作情况汇报;

(五)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事项;

(六)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七)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情况。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延伸到所管辖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确定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为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和回收处理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工程项目、仪器设备招标和物资采购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以及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十)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

(十一)上级部门、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对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除第十一条所含内容外,还应包括《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校办[200269号)规定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学校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根据计划,经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干部的任免单位书面委托,由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长直接决定、或由纪委监察部门和干部的任免单位提出并委托对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接到书面委托后,应及时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人的管理职责范围;

(三)本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性,以及经济决策程序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单位经费状况以及单位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况;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主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单位资产的状况;本人职责范围内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单位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应根据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及其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重大事项,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或提请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加以协调和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审计情况,并在审计终结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有效性;

(四)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状况和重要经济活动情况;

(五)审计中查出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接到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责成审计小组认真研究、修定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学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可出具审计意见书,一般不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主送委托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异议,在自收到审计报告起十日内,可书面向学校主管领导反映并有权提出复审。是否复审由主管领导决定,或提交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和评价结论是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应按照人事部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相关审计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并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纪委、监察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管领导和联席会议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结果和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三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