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考核制度,认真总结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调动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好我校2014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段、类别和考核对象
1.考核时间段:
2.考核类别: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
3.考核对象:单位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全校各二级单位;个人考核的对象是在职教职工。
二、单位目标考核
1.考核依据
学校对照年初下达的《合肥工业大学二级单位201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实施办法》(附件2)和《合肥工业大学机关各部门、直(附)属单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附件3)的相关规定对二级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2.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各单位要总结本年度单位主要工作情况,总结本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提高措施等,特别是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关键指标以及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显示度成果,尽量用数据表达。
(2)考核测评: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标准对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校领导及各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对机关各部门及各直(附)属单位进行测评,提出考评意见。
(3)学校审定:学校根据初评考核意见,讨论审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3.单位考核的相关规定
(1)本年度单位考核,对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研等目标任务业绩统计截止到
(2)对学院(部、中心)的考核以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考核依据,注重量化考核。“人才培养工作”、“学科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工作”、“党建思想政治与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四项目标采取集中答辩的方式进行打分排序,“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二项目标根据量化指标打分排序。
对机关各部门、直(附)属单位以关键事件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参考依据。
(3)划入大部管理的部分直(附)属单位的考核。档案馆、学报社、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其考核仍纳入直(附)属单位序列考核;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纳入直(附)属单位序列考核;人文与素质教育中心、工业培训中心、技师学院仍纳入办学实体序列考核;创新学院暂不作为办学实体单独考核,纳入教务部考核。
(4)学校直属专职科研机构的考核,由科研院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审定。
三、个人考核
1.考核内容
个人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本人全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个人考核的重点在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考核结果与本年度的校内津贴挂钩。
(1)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的分类,按照基本工作量标准,侧重考核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公益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各单位应制定教学科研(含实验)人员的考核细则,考核要求不低于学校要求,考核细则经本单位教代会通过以后,报学校审核备案。
(2)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3)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4)工勤岗位人员:考核工勤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对于非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人员,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考核要求不低于学校要求,尤其要注重工作业绩的量化要求和考核。
2.考核要求
(1)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人员考核要求及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的分类及各级各类岗位年基本工作量标准具体见《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65号)(见附件4)。
1)教学科研并重岗位人员,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如下:
A.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100%者,方有资格参加“优秀”等次的评选;
B.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80%者,考核等次为称职;
C.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80%大于等于50%者,则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D.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50%者,则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E.对本年度内未参加单位认可的社会服务及公益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2)教学为主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如下:
A.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100%者,考核等次为称职,有资格参加“优秀”等次的评选;
B.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100%大于等于60%者,则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C.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60%者,则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D.对本年度内未参加单位认可的社会服务及公益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科研为主和科技推广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如下:
A.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100%者,方有资格参加“优秀”等次的评选;
B.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80%者,考核等次为称职;
C.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80%大于等于50%者,则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D.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50%者,则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E.对本年度内未参加单位认可的社会服务及公益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4)对于近三年新进教师和在外学习、挂职、进修者,由各单位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工作量标准。
5)年度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A. 教学为主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
注: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实际教学工作量+实际教研、科研工作量折算成教学工作量(按附件4中的互通计算办法折算)。
B.教学科研并重岗位人员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实际科研、教研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2。
注:教学和科研、教研完全打通,相互之间不折算。
C.科研为主和科技推广技术岗位人员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完成的科研、教研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
注:完成的科研、教研工作量=实际科研、教研工作量+实际教学工作量折算成科研、教研工作量(按附件4中的互通计算办法折算)。
(2)对于非教学科研(含实验)岗位人员,把出勤率、出错率、投诉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1)出勤情况: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二十至二十五次者,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五次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2)工作失误情况:一年内出现3-5次以上工作失误,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出现5次以上工作失误,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投诉情况:一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合理投诉3-5次,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合理投诉5次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考核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
(2)个人进行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3)各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各单位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5)考核复核小组到各单位复核抽查考核情况。
(6)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等级。
(7)组织部、校务部将学校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4.考核对象及组织
(1)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中层领导干部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见附件1)执行。
(3)各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部分直(附)属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考核;机关党群部门、行政各部(院)以及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部分直(附)属单位的其他人员,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考核。
5.考核等级和优秀比例
(1)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各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相应的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为18%、15%、8%;除各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以外的其他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相应的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为15%、10%、6%。
6.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人员,作为晋升薪级工资的依据。
(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校内绩效津贴按不超过相应职务的70%发放。
(3)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能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度校内绩效津贴。
(4)对于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人员,将按学校相关文件实施转岗分流。
四、个人年度考核的其它相关规定
1.关于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界定:
1)引进人才的考核,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2)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要求,由聘用单位负责考核,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3)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事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各单位自行聘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不填写事业编制职工考核表,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须按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4)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集体所有制职工考核的优秀比例参照学校全民职工的规定比例执行。
5)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脱产研究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在职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6)本年度新进的各类人员(含新进毕业生、外单位调入人员、安置的军转干部等),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7)调入后暂未落实岗位的人员,由校务部代为考核。
8)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待聘人员,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待聘6个月以上者按不称职处理,6个月以下者按基本称职处理。
9)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校外其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完成所派工作任务,表现突出者,给予其校内年度考核优秀,纳入考核基数,不占所在单位优秀指标。
10)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处理决定再予确定。
11)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小结,并由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不予考核。
12)本考核年度内,自费出国留学或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者,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13)本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不纳入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数。
14)
15)本年度内,因学院学科专业调整变动的人员,年度考核在现单位进行。
16)校内工作岗位变动的,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单位意见;2014年下半年新晋升职级的人员,主要考核原职级工作情况。
2.本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者,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其管理岗位职责的履职情况。
4.经查实,个人在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处理。
1)受到刑事处罚者;或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私自找人替岗代岗者。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5)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6)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7)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或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五次及以上无故不到者。
8)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或学校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9)未经学校批准,从事校外兼职或校外活动,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校内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者。
10)在教书育人的各环节中,发表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师德师风的言行,且影响恶劣反映较大者。
11)违反学校综合治理和学校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12)严重违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191号)有关规定者。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校务部具体组织实施全校的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监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单位考核和个人考核结果进行初步审定;负责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申诉等问题进行处理。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2.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对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考核时,要重点考核学校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要将对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的测评情况进行对口反馈,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学院(部、中心)办学实体要由党委扩大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党委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讨论,对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进行测评。
3.机关党委负责制定机关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组建成立机关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机关人员考核工作。
4.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专职科研机构及派驻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考核。
5.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产业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考核。
6.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待聘人员的考核。
7.宣城校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考核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六、考核时间安排
1. 2014年11月,学校向各单位布置考核工作。
2. 2014年11月,各单位布置本单位考核工作,传达学校年度考核文件。
3.
4.
5.
6.
7.
8.
七、考核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的圆满完成。
2.各单位在评定年度个人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定“优秀”等次时,要严格按照考核文件评定,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暗箱操作”等不公正、不严肃、不规范的行为;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执行学校考核要求不力,包庇单位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各单位对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听取反馈意见。各单位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职工要排序报学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职工要出具书面说明报学校(并附个人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4.学校将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考核复核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量不饱满、校外兼职、办公司等严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者、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和历年考核曾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者。对学校复核组认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和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者,由学校单独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略)
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党组字[2011]95号)
附件2:《合肥工业大学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3:《合肥工业大学机关各部门、直(附)属单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4:《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65号)
附件5: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2014年度考核表
附件6:合肥工业大学2014年度单位考核汇总表
附件7:合肥工业大学学院(部、中心)2014年度业绩简表
附件8:合肥工业大学机关、直(附)属单位2014年度业绩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