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4-12-18  字号:   【打印

   根据我校《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等有关各类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规定,现将不同类别学位的基本要求公开如下:

一、博士学位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学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涉密学位论文者另行规定);

1)理、工类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发表JCR二区及以上(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论文≧1篇。

B、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C、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以前3位参加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或排序前5位的国际标准)1项;且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D、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前4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1项。

2)人文社科类(含哲学、法学、文学、经济、管理、艺术)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发表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B、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C、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且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D、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含社科类)一等奖(前5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3位)≧1项。

3、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4、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通过;

5、未超出学习年限;

6、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7、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二、硕士学位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修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学位课成绩全部合格;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5、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6、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7、未超出学习年限;

8、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被全国或国际性行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发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本门学科相关,且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9、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三、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在修业期(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习年限为自入学注册之日起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习年限为自入学注册之日起四至七年)满时经审核准予毕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肄业生;

2、修业期内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补考学分达到28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或32学分及以上者(五年制);

3、修业期内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4、修业期内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