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14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系)、各党群部门、各行政大部(院)、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出差前(除科研项目的出差)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出差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审批管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
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2.二级及以上教授(50岁及以上,且国际行程达到5小时及以上);

3.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50岁及以上,且国际行程达到5小时及以上)。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人员差旅标准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国际行程除外)。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原则上采取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现行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执行(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机场到市区的往返出租车、机场大巴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或凭据报销。包干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附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二十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凭据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也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票据须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租车费用达到一万(含)以上,还需签订租车合同。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于自驾车出差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因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汽油费据实报销,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
    汽油费应连同住宿费和过路过桥费一起报销不得分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交通工具超过12小时的,可凭交通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科研活动中确因特殊情况超标准住宿、乘坐交通工具的、须事先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报销时做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及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租车(自驾车)出差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工作部门

出差人数

财务号

预算金额

出差事由

地点及

起止时间

自驾车(车牌号)

租车(租赁公司)

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注:因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合肥工业大学出差审批单

单位:

出差人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审批意见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