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执行《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管理规定
1、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及发放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合肥地区同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学校劳务费发放的参考标准,一年一定。
劳务费的发放,项目负责人根据劳务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学校标准确定发放;项目负责人发放劳务费时提供劳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事的主要工作等信息;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2、专家咨询费的发放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和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的作用,综合确定发放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3、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的管理规定
(一)纵向科研的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2、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分开填报的,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直接费用的调整另行规定。
4、纵向科研项目如需申请除以上调剂之外的其他调整事项,如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等,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5、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项目,需报牵头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先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牵头的单位审批。
6、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7、结余经费的预算调整均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
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技术交易费和非技术交易费两类费用内部各科目预算经费在不突破技术交易费或非技术交易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可调剂使用。
2、技术交易费和非技术交易费之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行。
3、涉及更改合同时,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双方按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规定
(一)间接费用到账后,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转入项目负责人的间接费用账户,专款专用。具体按以下进行规定办理:
1、学校管理费用的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的发放方法:
项目组根据绩效预算和项目完成进度、质量及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标准,并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分配的方案,经校人事、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3、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
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 可以适度将部分间接费统筹用于学院科研事业发展的支出,但需要制定本学院院级统筹支出的管理规定并报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备案;也可以由项目组直接用于以下内容的支出:
(1)动力物业费(包含科研用房、设备有偿使用费、水电费等)的支出
(2)工作通讯费(课题组成员办公用固定电话费、办公用网络费用、参与课题研究的成员实名制的移动通讯费用)。
(3)项目应付税费。
(4)专利维持相关费用。
(5)对课题用公房进行改装、维修产生的费用。
(6)项目/课题结题审计费。
(7)其他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从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横向项目或结余经费扣除,也可以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缴纳。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校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的消耗费用,实行分类结算,由项目组负责缴纳. 仪器设备类归口教务部门审核,水电气归口总务部门审核,房屋归口所在学院和国资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审核的费用清单等,将款项从项目负责人的间接费用账户转入学校资源占用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的规定
1、本规定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结题验收后的按规定可以留用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2、结余经费可统筹用于科研项目的预研、续研及项目自筹经费配套。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用完的,按原渠道上缴;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可由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80%的绩效支出,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项目结题报告中对结余经费后续使用计划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照使用计划执行。
3、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项目结余经费预算,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的开支范围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致。
4、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的结题信息,统一对已结题项目进行结账处理,将科研经费的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结余经费账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5、已经办理项目结题结账的项目,后续到账的经费要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再由财务管理部门将结余经费转入项目结余经费账户。
6、对于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或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或因信用评价原因导致结余经费不能留用的项目资金,按主管单位意见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执行之后办理结账项目的结余经费按本办法执行。
社科类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未作特别要求的,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