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工业大学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章 我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以有形、无形资产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及其增值的资产,是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与事业资产应当建立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经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承办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产公司是依法组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主体。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统一经营管理学校投资形成的资产,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条 学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学校与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七条 学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前创办的所有企业,应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关闭或改制划转,理顺管理关系。
第三章 资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经资委是资产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资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的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产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由5—7名熟悉经济工作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根据学校党委考察意见,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经理班子,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班子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资产公司总经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职能部门对经理班子负责。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廉洁从业教育。
第四章 资产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处置非货币国有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原则上不得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时,担保总量不得超过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按要求报送学校财务处和教育部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等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公司对控股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要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其党组织要充分重视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选派工作,完善企业负责人的选聘和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按照市场化机制选聘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与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合同,根据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和薪酬发放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对控股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实施对控股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企业应按时向资产公司报送财务会计资料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如因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拟定具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后报资产公司审核,由资产公司提交经资委研究决策。
资产公司向国资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控股企业转让股权时,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按照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后报资产公司审核,由资产公司提交经资委研究决策。
资产公司向国资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实施重大融资计划、进行高风险投资、大额资金捐赠时,应当按照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后报资产公司审核,由资产公司提交经资委研究决策。
第二十八条 控股企业不得为非资产公司控股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严格禁止控股企业为与学校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实施担保。提供经济担保时,担保总量不得超过控股企业净资产规模的50%。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除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院、出版社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全称。对现有的冠用校名所出资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
第五章 资产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参股企业要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资产公司要制定《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对参股企业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着重关注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要求参股公司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建立健全有效的财物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长期投资无回报,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具有较大经营和法律风险的参股企业,资产公司应当依照程序坚决予以撤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