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划转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合资字[2011]4号)
发布日期:2014-10-24  字号:   【打印

    为落实《合肥工业大学关于部分内设机构调整设置的决定》(党人字【201117号)的文件精神,原后勤集团下设的四个非法人单位(第二饮食服务中心、通信服务中心、商贸服务中心、交通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经营服务中心)划归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为明确职责,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学校设立经营服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四个部门财务核算,按月向学校财务报送相关报表,并将经营服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书面告知各中心。

2、经营服务中心财务执行高校财务制度,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对于经营性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支出、债权、债务。

3、经营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办理本中心财务相关事宜,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加强财经知识学习,提高财经知识水平。

4、经营服务中心在校结算中心设立独立帐户,各中心在自己的账户内使用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下同),不得透支现金。如确因业务需要调剂,应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5、经营服务中心应建立材料采购、保管、领用制度,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员,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呆账。

6、经营服务中心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报财务管理部门。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报账只做支出,不再记固定资产,避免重复记账。

7、收入分配暂按原学校后勤集团办法执行,原上缴集团款项,改为直接上缴学校财务,经营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相关费用由学校核定支出。

8、经营服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按月向学校财务报送相关报表,并将经营服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书面告知各中心。

9、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按照有利于业务开展和加强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万元以内日常业务支出,包括经营业务用材料资料、办公用品、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中心负责人应予先行审核签字,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账。固定资产购置、奖福利资金发放、薪酬核定以及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业务支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审批;对外投资,由公司报学校审批;经营服务中心不得对外拆借资金。

10、本规定自20116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