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促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5、将国有企业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四条 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决策、依权限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参加决策会议的成员要明确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必须设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五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把检查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我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纳入企业正常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消费水平。
1、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费用;
2、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非生产开支,在公务招待中控制规模,严禁高消费。
第七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公司兼任职务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