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投资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对资产公司委派至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委派至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是指由资产公司推荐至投资公司且经过该公司法定程序确认为该公司董事、监事的人员(以下简称“委派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所有委派董事、监事。资产公司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委派董事、监事身份为现职处以上干部的,根据学校规定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资产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及学院或技术团队中选择,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资产公司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积极落实资产公司各项有关决议;
2、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职责;
3、熟悉资产公司发展战略,了解派往公司相关业务,能够对公司发展提出积极建议;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维护资产公司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5、符合《公司法》和所派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委派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六条 委派董事、监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资产公司企业拓展科根据所派企业情况提出建议人选;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考察后,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报董事长备案或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3、对决定委派的董事、监事,由资产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所派往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委派;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任期按所派往公司《章程》规定确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委派。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资产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资产公司与其所派往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同意并做出决定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 委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委派董事 、监事应认真学习、研究《公司法》、所在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熟悉企业情况,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接受资产公司董事会的质询与考核。
第十条 委派董事、监事应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并承担维护资产公司在该公司投资利益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派董事 、监事应深入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有责任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委派董事 、监事参加企业董事会的表态,应贯彻资产公司的意图,对议案的表决应代表资产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的决策意见。因此,企业召开董事会前,委派董事 、监事应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通报有关情况,资产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将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对相关问题形成明确意见。董事在企业董事会上应努力贯彻、讲解资产公司决策意图,维护资产公司权益。对违背资产公司意愿的议案应表明反对意见,在未得到资产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同意时,应拒签相关决议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委派董事 、监事应主动及时地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通报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等)。
第十四条 委派董事 、监事应对企业的董事、经理、财务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当董事、经理、财务人员的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股东会议。
第十五条 委派董事 、监事每年年末应对企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年终财务决算及财务状况分析进行财务检查,保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未经监事会财务检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财务文件,必须予以制止,并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委派董事 、监事每年年终必须向资产公司书面汇报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收集所在企业应报资产公司备案的各种法律文书、会议决议等档案资料。
第五章 对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所委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以资产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主。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根据委派董事、监事所派往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资产公司在该公司合法利益的保障与取得情况,每年度或在任期内对委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资产公司决策意图、维护资产公司合法权益和所派往公司利益方面的情况;
2、参加派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发表的重要意见以及为该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供依据情况;
3、工作请示与重大事项汇报情况;
4、在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履行职责好,促进所派往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委派董事、监事,资产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委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资产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其派往公司其他股东沟通后,可对委派董事、监事予以撤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