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素质、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或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等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级奖学金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有:学习进步奖、科技活动奖、社会活动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等。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及评选比例如下:一等奖学金15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8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三等奖学金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单项奖学金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3、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坚持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身心健康,并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注意公共卫生;
5、学年度没有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条 等级奖学金评选条件与依据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完成该学年度本专业教学计划基本内容,且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者,可参加等级奖学金评选;一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专业前5%同学中评选,二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专业前15%同学中评选,三等奖学金应在学分平均成绩专业前35%同学中评选。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学生素质能力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测评办法依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素质能力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来自新疆、西藏以及其他省市的预科、内地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参加等级奖学金评选可适当放宽条件,评选名额指标单列,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在学习、科技创新、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评选。
1、学习进步奖: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所修课程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较大提高;
2、科技活动奖:积极组织、参加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取得较好成绩;论文、设计、研究成果等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中获奖,或经科研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
3、社会活动奖: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在活动中能创造性开展工作,成绩显著;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提交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论文、取得突出成果或成绩;社团活动和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
4、文艺活动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文艺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5、体育活动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评定比例,认真对照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各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具体评定细则,报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校级以上奖励,且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可参加当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学校将发放获奖证书,不重复享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