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校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主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及以上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年事已高、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二)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所需医药费用大大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四)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不可预知因素(如学生本人突发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者;
(六)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第八条 学校参照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3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为:
(一)特殊困难学生。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其它经济资助,学生本人在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学习开支;
(二)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
(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及基本生活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以上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未主动申请,但学院根据相关信息判断该生确实困难,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合工大政发[201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