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并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甲等)、3000元(乙等)和2000元(丙等)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八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院奖励、资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院、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或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获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奖助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