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央财政手工票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  字号:   【打印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现就我校中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中央财政手工票据是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

2.201811日起,校内各单位禁止使用上述三种中央财政手工票据。

3.2018330日前,已领用中央财政手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都须交回财务部以备核销,同时将“收费许可与票据领用证”一并交回。

4.2018年起将用机打票据或电子票据替代手工票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财务部

20171228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pdf

    附件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财综[2017]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