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有疑问具体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具体规定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查看2019年2月1日发布内容: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