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适应我校创新型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的师资队伍,并使师资补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师资补充的原则
(一)学科发展需要和编制控制相结合。师资补充要以编制为依据,必须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有利于学科上水平和持续发展。
(二)优化师资结构。师资补充必须考虑各学科学术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三) 师资补充要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师资补充的类别
(一)人才引进
指从国内外引进、聘用对带动我校相关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参见《合肥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常规师资补充
招聘接收国内外高校
第二章 常规师资补充的条件、程序
第四条 常规师资补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
学校常规师资补充原则上应招聘本学科国内外著名
(二)年龄要求
(三)学缘结构要求
根据学校发展,逐步达到合理的学缘结构比例。每年经学校研究制定不同学科师资补充的学缘结构比例,保证本校、国内高校、国外
对于毕业生生源多的学科,原则上不补充本校毕业生,对学术水平高、取得较好科研成果的可适当放宽。
本、硕、博阶段都在我校学习者,原则上须到其它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博士后研究后才能来校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作为常规师资补充调入者,须符合《合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的评聘条件。
第五条 常规师资补充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
每年9月至10月,各办学实体根据本单位编制数、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现状,提出下一年度的师资补充计划,校务部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公开招聘
校务部人事管理办公室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基本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各学院(所、中心)等应主动出击,积极寻求优秀人才来校工作。
(三)考核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根据岗位要求采取同行评议、试讲、答辩面试等形式。
(四)审核审批:校务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五)录用: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拟聘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聘请2-3位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单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通信评议,其中2位专家评议意见通过的,方可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须由7名及以上校内外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其中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的考核应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身心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集体评议的方式对是否聘用以及拟聘岗位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并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校务部将定期对全校各单位上报的通过考核人员进行综合审定,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新进教师待遇
第九条 住房补助
对于新进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提供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用于购买住房或租住房屋使用,对接收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博士,其一次性购房补助标准为16万元。
第十条 科研启动费
对于新进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按科研项目方式管理。优先支持新进教师申报学校及校外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博士津贴
学校实行新进教
第四章 新进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依据学校发展情况,根据学科差异不同,逐步实施新进教师试行合同制管理,新进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期为3年。
首聘期结束后,考核称职者,可转为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聘任(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转为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聘任)。首聘期结束后,考核为不称职者,学校不再继续聘任,并追回学校提供的购房补助和科研启动费。首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首聘期考核为不称职:
1、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私自在校外兼职、挂职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师德师风者,或违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合工大政发〔2012〕192号),受到处分者。
3、违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191号)的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理者。
4、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5、犯有其他错误,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或有损学校声誉者。
6、教学科研业绩差,经学校研究认定,不能胜任教师岗位工作者。
首聘期内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级同类教师执行,包括相关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服务期
新进教师服务期限为5年,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被学校辞聘者,根据其在校服务时间的长短,将按比例退还一次性购房补助和科研启动费。
第十四条 新进教师3年内原则上不安排为本科生主讲课程,可安排参加如助课等其他教学活动,主要工作以科研为主。
第十五条 考核
新进教师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首聘期(3年)结束3个月前,学校校务部、教务部、科研院等相关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首聘期的考核与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并提出续聘、解聘或转岗的建议,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