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9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第三条  凡学生在思想素质、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参与评选并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励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1、拟定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奖项的设立与取消;

3、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4、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领导小组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奖励的类别与设立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种。

第十条  奖学金类别及名称:

1、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3、专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学生科技活动奖励等;

4、社会捐资奖学金;

5、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类别及名称:

1、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校长奖章、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优秀青年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等;

2、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团支部、先进社团、先进班级、先进寝室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学生奖励,需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奖励的评选及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评选办法,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2、各类专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学金按相关的评选办法评审,一般集中在春、秋两季进行评选;

3、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

4、“优秀毕业生”称号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5、其他奖励由奖项设立单位按其规定的时间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或班集体组织推荐申报;

2、学院评审小组进行申请资格审核、初评、公示,并将评选及公示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并经班级评议,学院初评、公示后,报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由集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院提出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2、其他荣誉称号评选程序由各奖项设立单位制定,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发放奖金;

2、颁发获奖证书;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奖章、荣誉证书或奖状;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对获得校长奖章的学生,还将向原就读高中或家庭寄发喜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资格审查、评选过程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的,可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