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合肥工业大学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校所有学科专业与领域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及申请者在读期间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秉承“厚德、笃学、崇实、尚新”的校训,恪守“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遵守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自觉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购买他人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者出售论文给他人作为学位论文的;
2、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或为他人买卖学位论文牵线搭桥的;
3、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4、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5、侵占、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6、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者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学位论文中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的;
7、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其他虚假材料,用于佐证学位论文水平的。
8、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和认定
第七条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每年组织检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按本办法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0〕154号)文件中的调查和认定条款,进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学位办,通报当事人及其导师。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充分讨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做出关于学位申请或撤销学位方面的拟处理决定;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决定书通报当事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十条经认定属于本细则“第六条 第1-7项”学位论文作假情形,为学位申请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的,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刊登撤销公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属于本细则“第六条 第1-7项”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参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校务部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可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属于外单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须将做出的学位处理决定与纪律处分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至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指导教师未履行论文指导、论文审查把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等职责的,学校视情况,做出通报批评、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或导师资格、暂停招生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校务部将依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拟处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未接到申诉材料,则视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对于学位拟处理决定,当事人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将申诉材料报送学位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处理意见和结果进行最终裁决;对于违规、违纪的拟处分决定,当事人须依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向校纪委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者,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学位办须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将每年的学位论文审查结果纳入各学院(系)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学院(系)负责人及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降低年度考核等级,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免职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规定、办法等文件条款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