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高中及大专起点的脱产班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
    
对于函授、业余和脱产班的学位申请者还必须参加由学位办公室组织的两到三门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进行补考。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先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本科专业招生或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四、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高等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除外)
    
九、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学位办公室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的30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学校或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修业期满时,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
    
四、课程成绩要求:
    
(一)函授、业余、脱产班的学位申请者:
    1
、课程总体平均成绩达到75分;
    2
、通过学位办公室组织的2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课程总体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0分。
    
五、取得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六、没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七、推荐材料齐全。
    
第八条  对同意受理的学位申请者材料,学位办公室将及时移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学位的专业以及学位申请者的所有材料进行整体审查。如发现教学内容、课程考试要求等不足以证明其确实符合大学本科的教学要求,必须通过某些课程考试才能进行正确判断时,由受理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将考试的课程名称、考试要求、考试方法、考试日期等妥善安排后,连同考试人员的名单通过学位办公室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将接受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一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