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04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畅通与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及责任单位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责任单位为:

(一)校务部负责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发展规划;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二)教务部负责公开学校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情况;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等;

(三)研究生院负责公开学生学位评定办法;学校学科设置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四)财务部负责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公开学校科研项目评审以及科研成果评选等情况;

(六)国际事务部负责公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公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八)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公开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九)图书馆负责公开学校图书藏量。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采取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专栏(含新闻文化网、信息公开网等);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五)年鉴、简报等方式;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七)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维护和更新,将网站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同时要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各学院要专门设立信息公开栏,加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师生利益的政策文件的公开工作,做到不误传、不漏传、不改传。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主动征求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在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对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学校监察办公室和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