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院(部、中心)、机关、直属单位等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也可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代表的构成,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造成原单位代表的缺额,增补与否由教代会工作机构研究确定。
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如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校领导、校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经代表团长联席会商讨,确定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称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每届教代会首次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应是会议代表,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一线的同志占多数。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委员资格。对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者,执委会有权依照程序予以撤换。因退休、调离学校者自行中止代表资格者,其委员职务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领导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的重要事项;指导学校下属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
执委会处理重要问题的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教代会代表,由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要确定主要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选举必须有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提案的处理、落实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一般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综合整理群众意见,组织提案征集工作;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处理教代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学校下属单位的教代会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下属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要事项由单位、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可多于校级代表,校级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六条 人数较少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有民主管理性质的教职工大会,这类教职工大会的职权等同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合肥工业大学下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若干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教代会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经校第七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施行。《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党工字〔201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