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第三条 凡学生在思想素质、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参与评选并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励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1、拟定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奖项的设立与取消;
3、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4、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领导小组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奖励的类别与设立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种。
第十条 奖学金类别及名称:
1、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3、专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学生科技活动奖励等;
4、社会捐资奖学金;
5、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类别及名称:
1、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校长奖章、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优秀青年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等;
2、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团支部、先进社团、先进班级、先进寝室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学生奖励,需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奖励的评选及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评选办法,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2、各类专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学金按相关的评选办法评审,一般集中在春、秋两季进行评选;
3、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
4、“优秀毕业生”称号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5、其他奖励由奖项设立单位按其规定的时间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或班集体组织推荐申报;
2、学院评审小组进行申请资格审核、初评、公示,并将评选及公示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并经班级评议,学院初评、公示后,报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由集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院提出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2、其他荣誉称号评选程序由各奖项设立单位制定,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发放奖金;
2、颁发获奖证书;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奖章、荣誉证书或奖状;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对获得校长奖章的学生,还将向原就读高中或家庭寄发喜报。
第五章 申 诉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资格审查、评选过程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的,可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