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如下:“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优秀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刻苦钻研科学知识;
5、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注意公共和个人卫生,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1、理想远大,信念坚定,追求新知,勇于探索,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五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好学生可评选“优秀三好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在学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会、班级或学生党团组织干部;
2、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或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者。
第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本人根据评选条件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者需由其任职单位推荐),并经年级(专业)学生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布。
第八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对其事迹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