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工业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总务部、保卫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果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学生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班级、学号、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作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