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4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

                                   2016年4月29日

 

 

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国家以及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务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务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招投标工作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组织,总务部协助配合,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切实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编制(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七条 总务部要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校区功能定位及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修订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九条 校园规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并根据教育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城市规划部门审定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复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建设项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由总务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学校决策会议纪要等。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定后,连同请示文件、校园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总务部负责组织,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财务评价、社会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三)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总务部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做好对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咨询评估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总务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严格控制项目变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涉及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教育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当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当年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由总务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请项目的核准情况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按照教育部要求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自筹项目需说明资金来源。 

(三)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开支。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总务部、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廉政建设、审计监督等工作。

招标与采购按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方案设计及招投标 

(一)总务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学校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使用要求和功能定位,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方案设计及招投标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方案并提出对方案的优化意见。

(三)根据方案优化意见,由使用单位按照具体使用要求,确定房间功能和布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方案设计和地质勘察。(二)总务部及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并结合学校网络、通讯、消防等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总务部通知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务部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送所在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批复,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招标工作按照《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进行。

(二)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清单报价制和工程总承包制,零星维修另行规定。

(三)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在规定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要求。财务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履行招标人职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部、总务部等有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招标与采购过程。财务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总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相关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经审计处和财务部审核。 

(二)合同签订后由总务部送审计、财务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建设项目管理组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组由总务部、审计处相关人员等共同组成,总务部为建设项目管理组的组长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组对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一)总务部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及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缴纳劳保、招标、质量监督、新型材料等费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总务部要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组织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建设项目管理组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和社会审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四)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五)总务部负责清理施工周边环境,拆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组织周边环境验收以及工程消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六)总务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 

第六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总务部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务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总务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审计处在收到总务部送达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八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支付。 

学校建立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报教育部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学校签订的有关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总务部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教育部。

(二)基建统计工作报表编制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凡建设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总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

(四)总务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将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审计处、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管理规定.doc

附件四、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规定.docx

附件五、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规定.docx

附件二、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doc

附件六、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附件七、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规定.docx

附件八、合肥工业大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

附件十、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doc

附件九、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