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工作,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见附件1)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深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制度改革,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创立品牌,构建有我校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
2.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程序,严格论证。
3.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条件,以更高标准、更长远目标确立增列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要求。
三、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资格条件
1.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见附件2)。
2.有清晰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所申请专业学位类别符合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办学目标明确、定位准确、特色鲜明。
3.在创新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思路清晰,并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实践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四、申报程序
1.材料填写及学院论证
各学院根据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组成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家论证小组,论证小组成员一般由5-7 人组成,应包括相关行(企)业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至少有1 位专家来自于行(企)业。经专家论证小组充分论证后认真填写《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报送至学科建设办公室。
2.学校专家评审。
(1)学校组成专家组,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所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专家组成员中应有相关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实务部门的专家。
(2)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作为学校审核的依据。
3.学校审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文件要求,结合专家初审意见,在审阅材料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增列或动态调整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审核。
4.材料公示。在学校校园网公示各增列或动态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和学校审核结果。
5.材料上报。对经学校审核通过且在材料公示期无异议或经核实无问题的增列或动态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报点,学校统一汇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申报要求
1.各学院需成立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次申报工作的总负责人、各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报点负责人,学院申报材料联络人。
2.各学院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真正吃透文件精神,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报表。表格填写规范、格式统一、数据准确。
3.申报材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可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的清单,供评审专家查阅、审核。佐证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查实则一票否决。
六、其他
1.材料填写及公示方面应符合国家保密法要求,涉密材料和信息一律不予公示。学校将按国家保密法的要求来对待保密问题。
2.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视为审核通过。
3.对公示材料有异议的人员可实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起异议人员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将书面反馈提起异议人员。
4.各单位需严格按照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时间安排表来统筹布置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5.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