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核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导”)是对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进行科技创新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第一责任人。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新要求,淡化导师身份,强化导师岗位意识与能力建设,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导资格审核包括:新增硕导任职资格认定(含引进人才硕导资格认定)和在岗硕导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条 硕导资格审核要有利于强化学位授权点的导师队伍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要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发展。
第四条 硕导资格审核要注意强化科研任务、培养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导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新增硕导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高级职称者;或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承担重要科研课题的讲师。
(三)研究方向较明确,近三年,主持省部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教研、纵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研究经费≧6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基础学科≧2万元);或作为骨干成员,承担的教研、纵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研究经费≧9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基础学科≧3万元)。
(四)近三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如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校定核心期刊(2010版)或SCI、E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国外期刊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ISTP、SCI、EI、SSCI检索(以下简称“四大检索”)学术会议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新编教材、译著1部(署名为前2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国外期刊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四大检索”学术会议论文≧1篇。
(3)获得厅局级一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授权发明专利(前2位)、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设计奖(拥有个人证书)、地方标准(前2位)、国家标准(前3位)≧1项;并发表国外期刊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四大检索”学术会议论文≧1篇。
(4)以工程或设计为主的单位,获得2项以上国家或省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比赛奖励(拥有个人证书),或承担过2项以上较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负责,并发表国外期刊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四大检索”学术会议论文≧1篇。
【注:论文仅限于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引进和兼职导师除外);本人排序第2或作为通讯作者时,若其指导的学生排序第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对于专利,合肥工业大学须为专利权人。获奖成果,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个人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研制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期刊为准。收录论文以近三年的数据库均有效】
第六条 申请者近三年取得的学术成果,若超过基本条件的50%,其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条件要求可减半。
第七条 我校引进人才硕导岗位任职资格的认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可聘为硕导。
第八条 各学科归口管理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可根据学科特点、硕士研究生类别及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上述规定要求、适于学术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可分类管理的硕导任职资格条件,并提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实施。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程序
第九条 硕导招生资格的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按分会审核与公示、学位办审查、校长聘任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通过招生资格审核者,方可列入硕士生年度招生目录。
第十条 新增硕导申请者,须向申报学科所在分会提交《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者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分会须对照硕导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全面的综合评议,经全体到会委员(至少达到应到人数的2/3)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至少2/3赞同票数者,方为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在岗硕导年度招生申请者,须填报《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审批简表》,由分会对照硕导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分会须网上公示新增硕导审核通过者、在岗硕导年度招生资格审核通过者名单;对公示无异议者形成审核汇总表,经分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学位办审查、备案;审查合格者由校长聘任上岗,并由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列入硕士生年度招生目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免于招生资格审核,直接列入硕士生年度招生目录(本人申请暂停招生者除外)。
(一)当年在同一学科内通过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认定)者。
(二)黄山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安徽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每3年审核1次。
(三)安徽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可3年内免审。
注:免审年限均从获批(获聘)的当年开始计算;符合多项免审条件的,不重复、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一年。
(一)上年度考核结果“基本称职”者;
(二)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者;
(三)未支付所指导硕士生基本奖学金的导师;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硕导职责者。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会应根据情节做出暂停或永久取消招生资格的决定。
(一)违反学术道德者,或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者的导师;
(二)学校、省和国家三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论文的导师;
(三)导师资格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认定属实的;
(四)上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者;
(五)非组织因素调离本校或擅自离岗6个月以上无故不归者;
(六)连续两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
(七)因职称降级等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取消硕导任职资格者。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五条”情况的导师须重新申报硕导任职资格(永久取消招生资格者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合肥工业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暂行规定》并获准延期退休的超龄硕导,招生资格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但应保证在实际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
第十八条 各分会应严格按照硕导任职资格条件与审核程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学校对连续二年出现将不合格导师给予“审核通过”且未在审核时作出情况说明的单位,予以通报,并作为评价学院学位工作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学校酌减所在学院当年硕士生的招生指标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未提出招生申请或未通过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不得列入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二十条 个人或单位若对硕导资格审核工作的程序、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分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仲裁,并将仲裁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取得招生资格的硕导须及时、足额地向学校支付硕士生的基本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人文社科类学科包含: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含建筑学);基础学科包含:数学和物理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06〕5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