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 2004〕108号)
发布日期:2014-10-20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 , 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 制 , 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除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一切经费)办理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汽车、锅炉、电梯等)、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组建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监察、审计、基建、后勤 、实验设备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和技术咨询组 , 并根据业务分类分别成立基建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维修和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药品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察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为该组成员;技术咨询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各采购小组的有关人员组成。基建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在设备实验室处,设备实验室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设备实验室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维修和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后勤保障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药品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为工作小组组长,校医院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第七条 工作职责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采购工作,对全校的采购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各工作小组工作,审定各工作小组的采购实施细则;检查各工作小组工作,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错误行为;负责批准集中采购计划。

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的职责:对各项采购行为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参与采购预算的审批;监督执行招标活动程序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参与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对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重大采购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招标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申请;对招标起点以上的采购项目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协助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会同监督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负责上报教育部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统计信息;具体办理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事务。

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职责:拟订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对采购当事人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明确采购组织形式,拟定采购与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书或谈判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组织考察投标入围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或督促采购合同的执行;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学校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教育部组织的 “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的实施,按照教育部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自行组织的采购 ” 是由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具体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药品项目的采购,按安徽省卫生厅的规定执行)。

    工程类:1、维修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在30万元及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2、新建工程的项目采购,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

    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时间紧急的可召集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由各工作小组、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会议,集体议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相应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数额标准。货 物 、工 程 、服务等项目需学校集中采购的数额标准,按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填制《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填制《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按照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章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 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程序,讲求效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必须编制采购计划 , 采购计划要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采购的具体进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半年编制一次,并在每个执行期间前一个月上报给招标管理办公室。在项目采购准备阶段还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采购当事人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发生前 20个工作日,填制采购项目申请表;并送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管理办公室送财务处进行经费审查; 对经费渠道落实的项目,送相关的采购工作小组对采购项目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审查或论证,确定采购预算、拟订招标方案;报采购监督办公室进行招标方式审查;

招标办将审批完成的申请表反馈给采购工作小组执行。

(二)招标限额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采购当事人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发生前 7个工作日填制采购项目申请表,并送财务处招标办;

招标管理办公室送财务处进行经费审查;然后将审批完成的申请表反馈给采购工作小组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校领导必须参加采购与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异议的,提交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 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及货物的验收按照《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采购的各单位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与招标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中收取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招标活动的相关开支,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参加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禁止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三)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四)采购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五)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各投标人在报名的同时与我校签订廉政承诺书。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