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上竞价是指通过《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价格审批,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网上竞价是高效、透明地对零星仪器设备采购进行货比三家的手段,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零星仪器设备的定义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中标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定型的标准仪器设备的采购,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和相关配置。定做或需查看实地确定安装情况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不适合采用竞价流程。
第五条 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时间等方式,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第六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兼顾信誉优先基础上的最低价原则,即对供应商的选择由价格、供应商的信誉二个因素确定。
第七条 供应商信誉等级指在竞价系统内,由参与过该供应商竞价活动的用户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后综合形成的一个评定供应商好坏的等级。对每单竞价中标的供应商,用户均有一次评价机会。
第八条 退选是指申购用户不选择所报价格最低价供应商,退而选择所报价格次低的供应商。如申购用户退选,需详细填写退选理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用户退选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
二、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的综评“一般”或低于“一般”,可退选次低价应标公司,依次类推。
第九条 对因故作其它特殊选择的,申购用户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充分说明其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主管部门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存档,以示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竞价系统不受理私人自购。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申购用户有权利用竞价系统对每一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可多次改评,结果以申购用户的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单的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实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申购用户的信誉度。
第四章 申购用户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循的原则
申购用户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十三条 校内申购用户经注册并通过系统自动验证通过后,即可成为本校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各种相关的权限,并可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自己所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申购用户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服从和配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购用户应准确具体的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申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申购单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单填写的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申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应及时付清款项,另有协议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循的原则
供应商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注册后,必须向“竞价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
五、公司邮政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六、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二十条 凡符合条件并通过材料审核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并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高校招标信息等的权利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用户填报的申购单内容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不能满足申购方要求需另报产品型号、技术指标的,要详细注明另报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等,为开普通发票、收支票价格(有异议的必须注明),不得对申购用户加收投标价格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和优良产品,并履行与申购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待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另有协议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竞价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殊申购单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发布的申购单备注中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帐号、密码,用其投标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服从本办法约定的所有条款。供应商同时应对投标人员建立授权管理,若投标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投标人员,并跟踪落实已投标申购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负责及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竞价系统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审。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可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终生会员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以及对申购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操作原则
管理部门除应遵循上述第一、二章通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款。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申购用户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竞价结果的审核、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坚持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对网上竞价申购用户和供应商双方不偏不倚,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申购单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做到:
一、校核申购单中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可确定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岐义;
二、审核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其落实情况;
三、审核、修改申购用户提交的截标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竞价活动。
四、加强与申购用户的交流和沟通,审核后须与申购用户沟通并经申购用户认可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截标后未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的申购单,管理员应及时与申购用户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等不同处理流程,并按相应流程处理方式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一审管理员审批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可即审核通过;
二、对于申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且改选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一致后,按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三、当与申购用户协商不能一致时,一审管理员应将此情况提交给二审管理员裁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审为终审审批,对一审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按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最低价),作出对申购用户和供应商均能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维护,包括代码表维护、管理员注册及权限分配等。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以备查验。
第七章 投诉仲裁
第三十八条 网上竞价系统建有监督端,专为监督部门实施本校网上竞价全流程的监督,所有监督管理员有查看竞价全过程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察办公室受理供应商、申购用户投诉,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配合此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