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维修和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除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其它一切经费)进行的 维修和物资采购与招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采购”是指 维修工程项目(包括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大宗物资的采购(包括电梯、运输车、锅炉、供电设施设备、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家具等采购),相关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等。
第二条 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后勤保障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用户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维修及物资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招标形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含与之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概算金额在 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含与之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概算金额在 30万元及以上且在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物资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含与之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概算金额在 15万元及以上且在3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物资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且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含与之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概算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且在5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询价的方式。
第七条 对不能按上述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维修项目,后勤保障处或相关单位可即时安排,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补办采购与招标的有关手续,并需说明实施的原因和内容等,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报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八条 招投标程序
(1)采购单位或后勤保障处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并送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2)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的实质性要求、条件和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工作小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应书面通知招标管理办公室,明确说明招标的内容、范围、技术参数、时间、地点以及公告等招标情况,并将招标文件一并送达。
(4)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校园网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商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最低不得少于3天。
(5)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报名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商进行资格审查,由维修及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报名单位及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入围单位。
(6)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售招标文件(含图纸等技术参数资料),后勤保障处或使用单位组织答疑,会同监督办公室依据维修工程性质或采购项目内容聘请评标专家。
(7)工作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开标。
(8)后勤保障处或使用单位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中标单位。
(9)由后勤保障处或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报后勤保障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程序
(1)工作小组或使用单位填报《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并送交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表中需标明维修的主要内容、采购物资的详细规格、品种、数量、估算金额、可能的施工单位及供应商、期望的竣工及到货日期等。
(2)由维修及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确定入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施工单位或被询价的物资供应商。
(3)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施工单位要根据维修工程要求报预算;被询价的物资供应商要对采购产品进行报价,按要求提供报价清单。
(4)审计处对施工单位的预算进行审计,维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审计情况确定施工单位;5—10万元的物资采购,由使用单位会同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商务谈判并确定供货商;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商务谈判,谈判人员名单及结果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及维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备案。
(5)由后勤保障处或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招标工程项目中给定暂定价的材料价格确定
(1)10万元以下的单项材料采购,由后勤保障处会同监理通过市场调查并邀请不少于3家同类供货单位,通过竞价、谈判确定供货单位。
(2)10万元以上的单项材料采购,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监理通过市场调查并邀请不少于5家同类供货单位,通过竞价、谈判确定供货单位。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的确定
(1)维修工程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一项目内容变更,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设计、监理单位视现场情况确定,并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2)维修工程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一项目内容变更,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设计、监理视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并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3)维修工程概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一项目内容变更,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维修及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本招标细则,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项目拆成招标限额下逃避招标的,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报销,固定资产部门不予登记资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事前概算金额未达到确定招标形式界定值,但决算超过该界定值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向维修及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或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向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详细说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维修和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或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可视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其它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