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 2004〕108号)
发布日期:2014-10-20  字号: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筑工程造价概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工程造价概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2、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概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3、监理服务招标,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之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

2、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请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核准。

3、将工程信息及资格预审条件在指定的媒体和地点公开发布3日以上。

4、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报名单位资格审查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入围单位。参与学校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条件,同时外地单位应当在本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办理过备案手续。

5、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后少于7家的,应当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再次发布仍不足7家的应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6、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在按规定进行开标后,应对中标单位公示3日,若无疑义,转入合同签订阶段。

7、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主持,采购与招标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9、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确定承包人,招标工作具体实施由基本建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

1、施工单项工程造价概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且1500平方米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概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概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30万元以下的。

4、监理服务招标,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5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且8000平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 采购项目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并将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核准。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及投标人资格的预审条件,公告时间最低不得少于3天;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3、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进行资格审查,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报名单位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入围单位。

4、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资格预审合格后少于3家的,应当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若仍不满足,应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备案。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主持,采购与招标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6、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1、采购项目概算金额或建筑面积在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限额以下的;

2、涉及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

1、低于第五条规定限额的基建工程可由基建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直接委托并报招标办公室登记备案,受委托的施工单位要做出工程预算方案,预算方案报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低于限额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寻价方式进行;

3、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应采取紧急措施,但事后必须作出情况说明并补办相关手续;

4、对于第七条第3点规定的内容,经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后可与其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评标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凡是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在建管局指定地点开标并从其专家库中现场抽取评委;其他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或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与招标办公室、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与招标办公室、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原则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视项目确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涉及工程变更与经济签证的,按省市及学校关于工程变更与经济签证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计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