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采购限额标准
1、教育部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品种如下: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若教育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将随之增加),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① 单台或一次批量(以学院为单位)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② 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认为需要纳入校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
③ 由于特殊原因,经学校领导批准进行采购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
3、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单台或一次批量(以学院为单位)采购金额在 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采购方式
1、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按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方式执行。
2、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3、学校分散采购仍按“校实字(2001)第37号”文件规定方式执行。
第三条 采购办理程序
1、教育部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由项目责任人持批准后的计划直接与设备实验室处联系落实。
2、单台或一次批量(以学院为单位)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责任人按批准后的计划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按照“教财司函[2003]111号”文件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执行;若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则由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经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招标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审批,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按审批后的方式执行。
3、单台或一次批量(以学院为单位)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责任人按批准后的计划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直接报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并按法律和文件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由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执行。
4、单台或一次批量(以学院为单位)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通知项目责任人商定具体采购事宜。
第四条 校集中采购的执行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责任人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向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提供技术标书。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前的地点安排、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准备、评标现场记录、评标结束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招标的信息发布、邀请招标的邀请函发送、标书的出售、投标保证金收取以及确定评审专家组等工作;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负责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开标和评标过程的监督等工作;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根据评标结果负责履约质量保证金的核定以及合同签订等后续工作。
2、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接到 审批过的《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后 ,及时通知用户,并与用户就技术、谈判原则程序等进行商定,若需专家则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商定;根据先后顺序安排谈判活动;通知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派人参加;签订商务合同。对已安排好的谈判活动,若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临时无法派人参加时,则实行事后通报制度。
3、决定续标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① 续标的仪器设备必须是财政部、教育部或学校集中采购过的;
② 供应商、仪器设备的品牌不能改变,型号、配置等原则上不能改变,若确需改变的,由项目责任人出据书面报告,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续标的仪器设备若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仍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按相应规定办理手续。
续标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会同项目责任人共同执行。
第五条 校分散采购的执行
学校分散采购由设备实验室处与用户根据学校“校实字( 2001)第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
1、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由项目责任人组织相关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把关提出,设备实验室处会同项目责任人具体协商确定各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
2、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组织院系外出调研,其经费从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中支付。
3、根据确定的购置清单,由设备实验室处牵头会同各院系进行厂商选择、商务及售后服务条件的谈判,在此基础上,项目责任人填报《仪器设备申购单》,并签字后,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据此执行。
4、对同类型、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为方便实验教学指导,根据以往的使用情况,在厂商的选择上相对定点,以获取最优的价格和最佳的售后服务。
5、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会同相关院系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谈判完成后,寻找并确定进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
6、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会同院系、实验室、研究室(所)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后凭使用单位出据的验收合格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 责任人应尽快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注明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及附件清单,验收意见,由项目责任人签字认可。
1、 验收内容: ① 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 ② 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③ 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 ④ 计量仪器设备,应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⑤ 自制仪器设备,按自制前提出的技术指标验收。
2、 验收程序: ① 验收人员到场开箱(免税进口仪器,需商检部门到场),按验收内容逐项进行,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 ② 需安装后才能验收的仪器设备,可先按验收内容中第 ① 、 ② 项进行,其余项目待安装完毕后,再进行验收。
3、 验收期限:采购总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应在全部仪器设备到货后三周内完成验收;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需施工安装的仪器设备,应在全部仪器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完成时间以购置单位向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时间为准。项目责任 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设备实验室处将视为已验收合格。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仪器设备若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责任人负全责。
4、 验收结果: ①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立即通知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及时查明原因,并由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负责向供货商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 ② 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人应配合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报帐、转款等手续。
5、采购2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合肥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监督
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过程的监督工作。
1、在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过程中,对于违反程序和原则的,采购监督办公室应予以及时指出、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有权要求立即停止。
2、在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应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中标人、供应商的约束
1、若中标人、供应商违反下述规定,则给予警告:
① 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影响实验教学的;
② 供应的仪器设备验收不通过,没有及时退换,影响实验教学的;
③ 在保修期限内,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上门维修、维护,影响实验教学的。
2、若中标人、供应商违反下述规定,则给予停止三次参加投标或供货资格:
① 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② 拖延合同规定时间交货1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实验教学的;
③ 供应的仪器设备验收不通过,2个月不进行退换,严重影响实验教学的;
④ 履约质量保证金退还后,不能开展正常上门维修、维护,严重影响实验教学的。
3、若中标人、供应商违反下述规定,则给予永久停止参加投标或供货资格:
① 进行诬陷举报,并经查实的。
② 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停止三次参加投标或供货资格”的;
③ 供应的仪器设备验收不通过没有退换、履约质量保证金退还后,不开展正常上门维修、维护,致使出现严重实验教学事故的。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